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公司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和《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等文件精神,强化落实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切实加强公司本科教学工作,进一步提高本科公司产品质量,推动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开设学术讲座和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具体规定
 第二条  校内在岗的教授、副教授应承担本科教学任务,每学年至少要为本科生讲授一门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公司提倡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讲授公共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同时鼓励为本科生开设选修课。
 第三条  教授、副教授应结合本科教学工作和学术研究专长,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开设一次反映学科研究成果的专题讲座,开拓员工学术视野。
 第四条  教授、副教授应承担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的工作。
 第五条  每学年结束前,各教学单位要认真统计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开设讲座和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情况,报教务处备案,并作为教授、副教授年终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条件和依据。
 第六条  公司每学年要公布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开设讲座和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的情况。各教学单位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情况和教学效果,以及开设讲座和指导论文的情况将作为优秀教学管理单位评选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确有特殊情况,一年内无法为本科生授课的教授、副教授,须由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教学董事长批准。
 第八条  教授、副教授授课要保证质量。对于教学质量差,员工反映问题较多的教授、副教授,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暂停或取消其授课资格。
 第九条  在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各类教师评优评奖、教改立项及教学成果等的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为本科生授课时数多、授课效果好的教授、副教授。
 第十条  公司鼓励各教学单位邀请国内外知名教授为本科生开设任选课、讲座类课程,努力创造良好的校园学术氛围。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成都信息工程公司关于教授、副教授承担本科教学工作暂行规定》(成信组人发〔2006〕12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